安装外开防盗门妨碍邻居出行 法院这么判

2022年12月22日 16:47:49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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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民李先生家安装了一个防盗门,外开的,影响到了邻居的正常出行。虽说是邻居,但双方却为这件事闹上了法庭,今天(12月22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系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1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102室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家房屋系分式房屋,有一间房屋位于1楼过道上,该间房屋的房门与原告家房屋的入户门相邻,两门成90度角。涉案房间原有一扇房门朝内开启,2021年9月,被告在其房门外面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镂空形状),该门开启时占用了公共走道,严重影响原告房屋内居住人员的通行,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防盗门拆除。

  “法官,你可要给我们做主啊!被告在门外面加装了一个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不仅影响我们家出入,而且还占用消防通道,如果发生火灾我们家怎么逃生?”原告张某很是恼怒地向法庭陈述。被告李某说自己也是有苦衷的:“父亲年迈腿脚不便,身体状况也不好,必需做好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这样做都是为了老人考虑,在有限的条件下给老人安度晚年,没有给对面造成任何的伤害和损失,从我家安装防盗门到现在已经有几个月了,也没出什么问题,原告为什么这样斤斤计较。因此我们不同意拆除涉案防盗门。”面对当事人的“剑拔弩张”,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经法官现场勘查,情况基本与张某描述一致。本案被告为安全起见,在房间原有朝内开启的房门外面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铁质防盗门(镂空形状)。但涉案防盗门开启时占用了公共走道,严重影响原告房屋内居住人员的通行,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涉案防盗门,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

  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应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取得同意后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或说明,避免后续出现纷争。如果一方的行为或者改动,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他人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则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应恢复原状。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郭凯敏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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