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变身“猫舍”?执行干警解决民生纠纷

2022年12月12日 17:18:57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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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12日)记者从常州金坛法院了解到,近日,金坛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邻里关系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为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表达了对法院和法官的感谢之情。

  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七人本是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而陈某在家中建起猫舍,周边邻居难忍噪声和气味,遂诉至金坛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搬离所有宠物,并进行消杀,维持居住场所卫生,并拆除安装在过道上的摄像头。

  经判决,判令陈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侵害、恢复该房屋住宅功能,将饲养、繁殖的宠物从该房屋内搬离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拆除该房屋门前安装的摄像设备。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边邻居只得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当事人该房屋、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的宠物店等方式深入开展执行工作。

  恰逢执行局开展涉民生集中执行行动,抵达现场后,承办法官联系社区所在街道的工作人员,并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协办该案件。承办法官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将房屋内的宠物立即搬离,并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在执行法官与街道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释法析理后,被执行人放下侥幸心理,答应排除妨害。几日内,被执行人搬走了宠物、拆除了房屋内的猫笼,该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即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将住宅房改为 " 猫舍 ",就可能涉及改变了住宅房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其他业主的生活,一旦引发问题,动物饲养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应承担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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