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运用要素式审查法 加速“三无企业”高效出清

2022年12月05日 16:56:43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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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执转破”“类个人破产”优秀案例。今天(12月5日),记者从南京江宁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的“南京贝黎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据了解,该案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68天,系人民法院强化执破衔接,推动“三无企业”通过“执转破”高效办理退出市场的积极实践。

  王晓芳与南京贝黎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黎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宁开发区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贝黎妃公司名下除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账户内有存款20134元且已被他案在诉讼中保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人员前往贝黎妃公司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九竹路100号1号楼401-406室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下落。经向周边企业以及园区物业调查得知,此前已有较多人前来寻找贝黎妃公司,因贝黎妃公司涉及纠纷较多且去向不明,该公司所在园区已于2020年11月解除与贝黎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公司清退。

  执行人员依法向物业调取贝黎妃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后发现贝黎妃公司的联系方式,多次拨打该号码以及贝黎妃公司对外公布的联系方式,均无人接听。因贝黎妃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晓芳申请追加公司唯一股东刘佛发为被执行人,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追加刘佛发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贝黎妃公司所欠王晓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经网络调查和委托刘佛发户籍地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刘佛发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晓芳亦未能提供贝黎妃公司及刘佛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询关联案件,除该案外,江宁开发区法院另受理14件以贝黎妃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案由均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标的合计2674266元。此外,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1件以贝黎妃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阶段调查情况,贝黎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

  随后,申请执行人王晓芳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贝黎妃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收到申请后,执行部门按照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转破”衔接机制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移送准备工作。次日,即对王晓芳对南京贝黎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立案。

  经听证审查,2022年5月27日,江宁开发区法院裁定受理贝黎妃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执转破”审判团队与管理人通过审判、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提升管理人的调查质效。管理人与执行法官无缝对接,在吸收执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贝黎妃公司财产再次进行调查并实地调查,另发现贝黎妃公司名下有2个商标(非知名商标)。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贝黎妃公司任何会计资料、重要文件。

  通过前期要素式审查及管理人调查,贝黎妃公司确定为“三无案件”,且结合债权均为特许经营费性质相同,无职工需要安置,合议庭确定简化审理该案。与管理人沟通后,合议庭将债权申报期限压缩至30天,指导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送达会议资料并听取意见。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8名债权人对债权表均书面核查无异议,对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等表决事项均“双100%”书面表决通过。此后,18名债权人又对“1元起拍商标”“不以诉讼方式追收股东未实缴出资”、财产分配方案等“双100%”书面表决通过。

  债权异议期满后,江宁开发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分别于8月1日作出确定无异议债权及宣告破产的裁定,于8月2日作出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于8月3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其后,江宁开发区法院将贝黎妃公司为唯一被执行人的14件终本案件退出终本管理库,快速实现“三无企业”市场出清和终本案件清理的双重效果。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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