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场会在苏州召开。来自国家生态环境部以及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等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齐聚,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现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分别为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违规堆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南通市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安徽省池州市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市奉贤区张某等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省诸暨市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苏州昆山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某企业向安徽省阜阳市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市静安区某酒店管理公司污染夏长浦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宜兴某稀土有限公司“8·28”储罐泄漏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及赵某等污染浦东运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些案例形成了很好的经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起到典型示范和宣传教育作用。
这些典型案例,在推动“一案双查”、探索简易鉴定评估、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磋商、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等环节均具有一定代表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更好地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逐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助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会上,各地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与举措开展了交流,介绍了各地的实践经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苏州积极探索损害赔偿的实践路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府院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保护修复,科学谋划生态修复基地市域布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已成为社会共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近年来,苏州始终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苏州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子。截至目前,苏州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65件,涉案赔偿金额1.09亿元;已结案351件,开展修复232件,涉案金额8327.29万元。
(来源:江苏广电苏州中心站/施志鹄 郭彧 编辑/俞思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