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2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2019起,江苏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和“三年大灶”行动,推动建立了一批安全生产规定、意见和制度,当下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把经实践检验的创新成果、制度措施固化为法律规定。其中包括,对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提出建立“安全总监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专章,对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等内容提出要求,提升应急救援的基础保障,“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救援队伍,建立统一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分级储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制定各级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应急指挥的统一高效和应急处置的快速响应等。”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蒋锋说。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向当班作业人员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要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强制要求,并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等。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规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的,《条例(修订草案)》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中,还提出大力倡导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营造尊重技能人才、崇尚技术创新的良好氛围,以及进一步细化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制定符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的专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管控措施等建议。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刘正则 摄影/曹伟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