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8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南通一名被执行人因拒不交出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0年5月,因顾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皋法院依法查封了顾某名下的两辆汽车。同年9月,法院向顾某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其交出被查封的汽车,顾某未予理睬。当年10月,法院因拒不交出法院查封财产等原因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但顾某依旧我行我素,拒不交出车辆。2021年8月,法院以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将顾某通知到案后,顾某终于意识到自己拒不交车行为的严重性,配合交出了查封汽车。收到起诉书副本以及法院开庭传票后,顾某更是懊悔不已并希望法庭能够组织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处理。
在刑庭与执行局的共同敦促下,顾某在开庭前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最终,皋法法院综合顾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表示,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在明知财产下落的情况下,拒不交出财产以逃避执行,本案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产的拒执犯罪案件。法院将该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判处刑罚,维护了司法权威。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闫静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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