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5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李某系外卖骑手,就职于配送公司。2020年5月7日中午13时21分许,杨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常州市钟楼区老劳动西路段行驶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经送医治疗,产生了相应损失。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某将李某及其所在的配送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李某提交订单配送完成记录一份,载明下单时间为2020年5月7日12:26,送达时间为2020年5月7日12:40。对此配送公司认为,订单截图显示的时间节点上,从接单到送达仅用时14分钟,事故发生在订单送达后40分钟,空档时间已远超配送周期时间。可见事故发生时李某已完成前笔订单配送,未在从事平台配送任务,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骑手登录外卖平台后,即处于随时等待分配订单派送任务的状态,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所致,故杨某各项损失应由配送公司负责赔偿。该案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