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揣“淘金”梦进入犯罪窝点,奈何“梦碎”于柬埔寨。9月13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是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经他人联系来到柬埔寨金边,加入以“老二”为首的地下钱庄。该钱庄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提供银行卡,后转走骗到的钱款,或根据指示将少部分钱款“出金”给被害人。在该钱庄内,郑某等人根据该钱庄安排使用U盾及银行卡在电脑上操作转移款。郑某在该钱庄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至9月中旬,后于2019年10月23日从柬埔寨回国,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以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然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该规定,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助力源头治理该类犯罪,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钱睿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