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醉驾还搭车 出车祸后自己需要担责吗

2022年09月10日 18:31:37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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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驾驶人醉酒,仍然选择坐车同行,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双双去世。明知有风险还搭车,这种情况下,能否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今天,记者从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今年的一天晚上,周大和徐二两人与朋友相约在饭店吃饭,喝了三瓶白酒。饭后,周大和徐二数次交换正副驾驶位后,才将车辆启动驶离。当晚十点多,周大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道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候信号灯通行的史某所驾重型货车发生追尾,致周大和小轿车乘坐人徐二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经检测,周大于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海安市交警大队认定周大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上路行驶未开启车辆灯光,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徐二无过错。

  事故发生后,周大和徐二先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徐二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周某、林某在继承周大遗产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周某辩称事发当晚,周大和徐二是一起喝酒的,徐二明知周大醉驾,放任周大驾车发生事故,故徐二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减轻被告一方的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不负事故责任,徐二的家属徐某、陶某主张由史某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9800元,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于周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应由周大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现有饭馆公共视频录像以及同饮者在公安的陈述能够证明,徐二是明知周大酒后驾驶机动车却仍然予以乘坐,将己身置于危险境地,徐二对自身的伤亡负有过错,法院酌定徐二承担自身损失的20%,周大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某、林某作为周大的继承人,应在继承周大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同车成年乘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虽认定乘坐人无责,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饮酒,是明知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存在重大隐患,为法律所禁止,既不加以劝阻,又不拒绝乘坐,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乘坐人亦有过失。基于过失相抵原则,可相应减轻责任人即车辆驾驶人的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唐霄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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