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依约撤离小区后,物业公司却拒绝将服务期间的小区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等交接给业委会,南通某小区业委会遂起诉维权。今天(9月8日),记者从南通崇川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54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某物业公司一直为南通某小区提供服务。在服务合同到期前,物业公司将提供服务期间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进行了审计并公示,但撤场后却迟迟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业委会,业委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向物业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例如楼道、电梯内广告收入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确认了小区停车费和多种经营收入金额,也肯定了被告有权扣除合理成本,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均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仅对应返还的钱款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郁华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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