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但是,总有人为了一丁点利益,铤而走险, 昨天(9月7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四起案件被告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某菜场水发区摊位销售水发鱿鱼等食品。四名被告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鱿鱼等水发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情况下,为防止其生产、销售的水发鱿鱼腐烂变质,仍在鱿鱼中添加甲醛。经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四名被告人当日销售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分别为91.82mg/kg、216.16 mg/kg 、3283 mg/kg 、7501 mg/kg。

公诉机关认为,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四起案件的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对该四起案件,法院将择期宣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晓靓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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