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手机转出其账户余额 法院:算盗窃!

2022年09月01日 08:29:22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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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利用帮商家升级收款码的时机,竟偷偷利用对方手机中的支付宝贷款转到自己的账户。9月1日,镇江扬中法院介绍,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院方告诉记者,朱某原为某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11月份,该公司与扬中市某银行签订外包合同,协助银行向商户推广该行的收款码。后因在工作中私自将客户钱转走,2021年12月,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月10日,朱某来到商户黄某店中,谎称帮助黄某升级支付宝收款码可以免交手续费,在操作黄某手机时,利用其支付宝申请网商贷贷款 70000元转至其本人支付宝。第二天,朱某又来到黄某店里,借口帮黄某看看升级的收款码有没有审核通过,再次利用黄某支付宝申请网商贷贷款40000元转至其本人支付宝。

  实际上,审查发现这并不是朱某第一次盗用商户支付宝贷款转至自己账户。

  经查,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朱某多次以帮助办理收款码、升级收款码领取话费等理由,私自操作被害人手机直接或申请贷款后窃取被害人银行卡、支付宝等处资金,转入朱某及其控制账户,盗窃作案20次。其中,既遂数额为人民币377900元,未遂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朱某退还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103955元。朱某母亲代为退赃人民币6000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对朱某所退赃款人民币60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对其未退赃人民币267945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锁屏密码、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此外,不要随意将手机长时间交给他人使用,切莫以为支付宝、微信内没有余额或余额较少,自己就不会被盗,要警惕钱款被不法分子“预支”。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刘健秀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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