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卖电子烟 非法经营终获刑

2022年08月19日 10:17:54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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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张某某、马某甲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分别达到80余万元、50余万元。今天(8月19日),记者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徐州贾汪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张某某、马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万宝路品牌、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马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HEETS品牌电子烟烟弹,累计非法经营数额50余万元。马某乙(马某甲胞姐)在明知马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马某甲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的过程中,为其提供收货、发货等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对此,法官提示,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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