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卖出的摩托车撞伤人 原车主为何也要承担责任?

2022年08月17日 09:15:06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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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八年前就将该车卖出的原车主也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今天(8月17日),记者获悉,日前,无锡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8年4月,胡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8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多处受伤、骨折,构成1处九级和4处十级伤残。

  经调查,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了这次交通事故。

  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宜兴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故胡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吴某13万余,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等依法禁止行驶机动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路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明确禁止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并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转让或上路行驶,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 沈高轩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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