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和王平夫妇,是上下楼的邻居,因为加装的防盗窗两家翻了脸。今天,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通市中院对一起相邻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小陈住17楼,因为孩子还小,在屋外加装了不锈钢防盗窗,防止孩子玩耍时出现意外。
王平夫妇住16楼,小陈家的防盗窗底部位于其西房间雨棚的上端,阳台外的防盗窗位于楼层突出的腰线上端。
“楼上人家的防盗窗让我们觉得非常压抑,他们放在窗上的花盆还经常漏水,弄脏我们家晒的被子。”夫妇俩无法接受小陈家的防盗窗,起诉至南通崇川法院,要求小陈立即拆除防盗窗。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安装的不锈钢防盗窗尺寸在方便生活的合理范围内,没有超出保护自身居住安全的合理限度。王平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陈的行为超出相邻方即其自身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的范围。小陈安装防盗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王平夫妇的诉讼请求。王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
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容忍义务限制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使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因此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本案中,小陈出于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考虑安装防盗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王平夫妇的采光,但属于相邻方应承担的容忍义务合理限度内。通常情况下,只要防盗窗安装位置适当,相邻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予以容忍,以发挥其财产价值的效能,维护和睦的邻里关系。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