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出墙”惹的祸,这棵银杏树该砍还是该留?

2022年08月03日 20:33:16 | 作者:胡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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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老邻居,因为一棵银杏树的生长,影响了自家采光,反目成仇上了法院。8月3日,记者获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老陈与老韩家比邻而居,老陈居北,老韩居南。早些年,老韩在自家承包地内种植了一棵银杏树,今已亭亭如盖。每到秋天,金黄色的扇形树叶落下,如金蝶飞舞,缤纷曼妙。

  如此美景却给邻居老陈带来了困扰。原来,这棵银杏树位于老陈家的南门口,紧邻老陈家门前的道路,枝繁叶茂的银杏树不但影响了老陈家的采光,秋日里翻飞的树叶和掉落的银杏果还总混进老陈家晾晒的稻谷麦子等粮食中。

  老韩得知后,将朝向老陈院落处影响采光的树干、树枝锯除,但老陈却觉得应当将银杏树移走一劳永逸。两人僵持不下,老陈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韩移除银杏树,停止妨碍其采光和通行,并要求老韩给付十年的落叶清除费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银杏树是落叶乔木,根据其生长习性并结合老陈的诉讼请求,可以确认案涉银杏树对老韩的影响的时间段为每年的秋冬交替时节。现老韩将银杏树伸向老陈家方向的部分树枝予以锯除,已尽量减少对老陈的影响。因此,银杏树虽对老陈仍有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在老陈作为相邻方所负的容忍义务限度内。

  至于老陈主张的落叶清除费用,法院认为,老韩作为银杏树的所有人,负有及时清扫果实、落叶的义务,老陈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其次老陈清扫果实落叶的行为也是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但是老陈提出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老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说,相邻关系纠纷看似简单,标的也不大,但对于涉讼的当事人来说,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一旦发生相邻妨害实实在在会对百姓的安居乐业产生影响,这也导致邻里之间时常抱有怨气难以调解。因此,处理好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各方的生产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其以实现有效协调人们之间利害冲突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在多个条款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不得违反规定”或“不得危及安全”,从容忍的范围和他人不得逾越的界限这两个正反的角度,将容忍义务作为相邻关系中权利行使边界的判断标准。

  “银杏出墙,世所恒有;果实自落,亦仅平常。”本案中,老韩的银杏树虽然对老陈存在一定影响,但老韩已经及时对银杏树的枝叶进行修剪、落叶进行清理,银杏树对老陈的影响已经明显轻微,老陈负有容忍义务。双方应当互敬互信、互谅互让,珍惜数十年的和谐邻里情谊。

  张晓光特别指出,邻居的容忍义务有“合理”的限度,在案涉银杏树继续生长、树冠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老韩继续负有主动对影响老陈家的部分树枝进行修剪、锯除,以及对果实和落叶清扫等义务。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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