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29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学区房引发的纠纷诉讼。

周某夫妻俩在南通如皋某镇生活,考虑到孩子即将上小学,两人商议在如皋市区购买一套位置较好的学区房。在中介的介绍下,周某买下王某的一处房产,签订合同并给付房款。交付房屋后,周某在给孩子迁移户口时,却发现购买的房屋原产权所有人王某尚未将户口迁出。
此时,已是开学报名的前一天,即便迁移户口也已经来不及,由此导致周某的孩子无法在市区报名入学。由于周某与王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户口迁移进行了特别约定,周某遂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如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数十万元的违约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对户口迁移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虽然周某没有积极催促王某及时过户,但是户口迁移手续乃是合同约定的王某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约定期限内没有迁移户口,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其抗辩称与周某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已改变了过户期限的说辞,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沈高轩 编辑/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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