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表达对业委会不满 业主被告上了法庭

2022年07月14日 16:03:19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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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小区门厅和雨棚改造问题迟迟未解决,业主们多有抱怨。业主李某在群里发表言论表达不满,虽然后来在群里做了解释,但业委会还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7月14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此案。

  2021年9月16日,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就小区门厅及雨棚改造问题展开讨论,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业主要求业委会作出回应并解决问题,同时表达了对业委会的不满。尽管业委会的成员在群内看到群消息,但并未作出回应,群内讨论愈加激烈。几天后,李某在群里发表言论,如“真是奇了怪了,改造门厅这么点小事,没有任何业主反对,就是不愿意搞。难不成业委会把小区会所多年来上百万的租金给贪了?这笔钱压根没有了,所以才始终推托”“业委会增补改选程序涉嫌造假,业主大会也不开,业委会的人面也不露,话也不出,就塞了两个不知道什么人进业委会”。

  后来,李某通过自行与业委会、社区及物业公司沟通,于2021年10月20日在该群内就业主关心的单元门厅改造、部分电梯的维修等问题进行澄清与解释,并表示业委会还是做了很多工作,希望大家共同支持和推动业委会工作。谁也没想到,业委会起诉至法院称,李某侵犯名誉权,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业委会名誉,并向业委会赔礼道歉,同时赔偿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承办法官葛岚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范围内,经业主大会授权,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仅涉及个别或部分业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业委会所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既与物业管理无关,也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无关。如果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业委会成员个人的名誉权,那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自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本案中原告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葛岚说。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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