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7月11日)从丹阳市场监管部门获悉,2022年3月2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丹阳市某美食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头LED滚动屏有关于“长江三鲜”的宣传,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遂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丹阳市某美食店设立于2021年8月31日,于2021年10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自述于2022年3月中旬左右,为吸引顾客,在其美食店门头LED滚动屏以“长江三鲜河豚(68元/条—88元/条),刀鱼,鮰鱼可接受预定”的宣传用语进行宣传。自述,截至案发未有接受预定,也未实际经营过上述“长江三鲜”。因该美食店使用自有LED滚动屏发布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调查中,该美食店已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了删改。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丹阳市某美食店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长江三鲜”为噱头进行宣传营销,经营过程中未实际有河豚、刀鱼、鮰鱼等产品推出,也未有接受预定,其行为具有诱导性和欺骗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该美食店积极整改,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该局决定责令该美食店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规范体现的重要理念,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应当理解和遵循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坚决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