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脱保出事故,被借名人要担责吗?

2022年07月04日 15:09:18 | 作者:孙艳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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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有些人购买机动车后会将车辆登记在亲友名下,而车辆实际由自己使用,那么,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被借名的登记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7月4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天,史某醉酒后驾驶小汽车与行人顾某相撞,致顾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史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史某与赵某系“借名买车”关系,案涉车辆在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顾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其认为赵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案涉车辆交付给醉酒的史某驾驶且未按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要求赵某与史某承担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赵某、史某认为史某只是借赵某之名购买了案涉车辆,赵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史某、赵国之间系“借名买车”关系,案涉车辆实际一直由史某使用,赵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史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控制人均负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现案涉车辆在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所以赵某、史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顾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八万余元。因为赵某并非案涉机动车的管理人,其对案涉车辆不具有运行支配权,不享有车辆运行利益,其对事故发生也没有过错,所以原告顾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16万余元,由史某进行赔偿。

  法官表示:“借名买车”往往会伴随着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与登记车主分离的情况,被“借名”人即便并非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但仍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如发生事故时,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登记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提醒大家:“借名买车”有风险,“投保义务”需牢记。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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