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走被查封的机器 “任性”债务人被判刑

2022年06月15日 16:34:39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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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付不出工人的工资了,想着把机器藏起来,将来做抵债,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今天(6月15日),记者获悉,日前,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案件,债务人姚某因私自搬走法院已查封的机器,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缓刑。

  2020年12月,姚某、姚某荣父子俩所经营的甲公司因欠乙公司债务,被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然而,2021年7月16日,乙公司负责人赵游(化名)来到甲公司的厂区内清点却发现,设备的数量与大半年前查封时对不上了。“必须要有钥匙才能进来厂区,我怀疑是他们把东西转移了。”于是,赵游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武进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在现场调查后,确定被查封的一台电脑自动分切机不见了。当天,法院执行人员报警。

  经警方调查发现,自2021年6月19日开始,甲公司内陆续有车辆运东西外出,到6月20日下午,监控显示,一辆卡车从该公司内运出一台机器至镇上的一间浴室的院子里。民警到现场查看发现,堆放在该处的机器正是武进区法院查封的电脑自动分切机,而联系转运机器的人,就是姚某荣的儿子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嫌疑人姚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供述了自己在明知公司内相关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转移、藏匿机器,致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的犯罪事实。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凤立成认为,姚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姚某在案件办理期间自首、认罪认罚,并配合找回设备,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开庭并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妥善保管查封财产,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姚某“任性”而为,非法转运、藏匿被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是公检法联合打击的拒执犯罪行为之一,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夏丹 王婷婷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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