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一家人和和气气,公婆支付给儿媳8万元,并没什么。但一旦儿媳变成了前儿媳,这8万元就成了问题。今天,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赵某原为孙某、李某的儿媳。孙某、李某曾于2015年6月、2016年7月借款20万元、7万元给赵某。2016年8月,赵归还30.6万元,并明确表示其中多出的3.6万元为利息。
孙某、李某表示不要利息,并随即将利息3.6万元退还给赵某。2017年8月,赵某与前夫孙小某离婚,二人之子随母亲赵某生活。2017年10月,李某向赵某转账4.5万元,2017年12月,李某向赵某转账3.5万元,两笔转账均无备注。2020年,赵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孙小某支付抚养费,在该案的审理中,孙小某提出其父母2017年10月和2017年12月向赵某转账的8万元系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应予抵扣。赵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2016年还款时误操作多退了7万元给孙某、李某,故孙某的8万元转账系退回该款项。基于此,在该抚养费诉讼案件中,并未将该8万元扣除,确定孙小某另行支付抚养费。本案审理中,针对上述8万元,孙某、李某仍坚持该8万元系代孙小某支付的抚养费,要求赵某归还。赵某否认,认为系租金收益或孙某、李某对其孙子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案中,孙某、李某向赵某转款8万元,主张系代其子李小某支付的抚养费。但在另外的抚养费案件诉讼中,赵某否认8万元系孙某、李某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另案中也未认定这笔钱款为抚养费,李小某依法院判决已另行支付抚养费,故赵某在本案中丧失了收取8万元的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赵某对孙某、李某转款8万元的行为前后陈述不一:前面主张孙某、李某退还其误操作多退还的7万元,在本案中又陈述孙某、李某是出于亲情赠与或商铺租金,但不管哪种陈述均未提供明确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赵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赵某表述前后不一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赵某丧失了收取钱款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秦淮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应向孙某、李某返还8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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