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了,按理说,作为亲兄妹应当合力处理好母亲的后事,告慰老人。可是,南京的一对兄妹却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对簿公堂,原因竟是哥哥阻止妹妹参加丧葬事宜,在墓碑上也没有刻上妹妹一家名字。今天(6月15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特殊的“祭奠权”纠纷案已经有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母亲蔡某生前长期和儿子金俊共同居住。蔡某在患病后,金俊和妹妹金梅因为照料母亲的方式等琐事发生了家庭矛盾。在蔡某因病去世后,金俊阻止金梅到自家参加丧礼,也不告知母亲安葬在何处,墓碑上也没有金梅一家的名字。愤怒的金梅将哥哥金俊告上了法庭,要求金俊告知母亲墓地所在,并重新制作刻有自己一家名字的墓碑,同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相媛媛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尤其这个案件本身是哥哥拒绝让妹妹参加母亲的丧葬仪式,拒绝妹妹在墓碑署名,侵害了妹妹的祭奠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判决支持了妹妹要求的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哥哥金俊的行为确实给金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考虑到兄妹过往感情不错,父亲也还健在,从弥补亲情的角度出发,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索赔要求。在庭审期间,金梅已经得知了母亲的墓地所在处。虽然金俊负责了母亲的丧葬事宜,但应当将母亲所有子女的姓名在墓碑上署名,金俊要协助将金梅一家姓名刻到墓碑上,费用由金梅自行承担。法院据此作出了二审判决。法官表示,祭奠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一种衍生的民事权利。
相媛媛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祭奠权还是要尊重民间长期的风俗习惯,像父母去世,子女都享有平等的对父母的祭奠权利的,任何一方不能侵害另一方享有的祭奠权利”。

家和万事兴,希望家庭成员之间再发生矛盾时,多换位思考,不要将矛盾升级。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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