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代驾司机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向代驾司机所属公司追偿案备受社会关注。

2021年3月26日晚,某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的苏A***DM车辆的车主林某,通过滴滴平台呼叫代驾,代驾司机辛某某接单并前往代驾。
代驾途中,辛某某驾驶该小型客车与案外人戴某驾驶的另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事故认定,辛某某负全部责任,戴某无责。
保险公司向两车车主理赔了86875元后,将代驾司机辛某某及他所属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支付的86875元费用。
法庭经审理查明,代驾司机辛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与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滴滴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就案涉车辆损失向代驾及其代驾公司追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代驾司机辛某某显然不属于被保险人——车主林某的家庭成员,也不是被保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的组成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追偿的范围。代驾司机辛某某对事故负全责,应认定为造成事故损失的第三人,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林某对辛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事故发生时,辛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86875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偿代驾人既未取得保险利益,亦不属于限制追偿对象,有偿性又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保险人有权向其追偿。允许车辆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代驾公司追偿,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有助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行为的约束,有助于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陈渝娜 郭奉铭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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