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4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田某是海安某乡镇通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田某通过他人得知,只需要将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到固定微信群,便能收到相应报酬。因当地前来办理业务的很多为老年人,不熟悉手机的相关操作,田某便在帮助客户办理手机业务过程中,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和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某微信群,让他人注册多种APP账号。
海安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同日将田某传唤到案。田某到案某如实供述了售卖他人信息从中获利的事实。经统计,田某共出售客户手机号码至少1996个,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5388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沈星杏 翟仁华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