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时,有的公司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通过合同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或者一定地域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性的职业活动。今天(5月25日),记者获悉,最近在常州,一名员工跟原公司签了这样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可离职后他创业干起了同样的生意,原公司便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几年前,葛某入职常州某公司,先后从事书法培训的招生和教学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速裁中心法官助理崔东辉说:“约定培训机构在葛某在职期间,每月向其支付保密费,在葛某离职以后,每个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与此相对的,葛某在职期间应当对学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课程设置等予以保密,在离职以后不得到类似的培训机构就职,或者自行设立类似的培训机构。”

2020年11月,葛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与公司签订保证书,承诺自愿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但是,葛某却在离职当月随即注册成立工作室,且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重合,且经营场所也和原公司经营场所相临近。
崔东辉说:“葛某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对以前的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原公司就认为,葛某没有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葛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作为原公司书法老师,应当知晓公司的客户名单、培训课程计划等信息,且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上述事项属于商业秘密。葛某离职后随即注册成立类似工作室等行为,违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崔东辉表示:“像葛某这种情况,明显也违背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葛某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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