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周,本周正是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今天(5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特殊的抚养权案件,原则上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这起案件中,法院却判给了父亲抚养。法院希望通过此案提醒父母们依法带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2019年5月,在南京务工的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山东女孩王某,两人聊得很投缘,很快确定了情侣关系。半年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便先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好景不长,在儿子出生1个月后,两人因琐事频繁爆发冲突,于是决定分道扬镳。
起初,王某坚决不要儿子,认为会耽误自己的大好青春。但去年,王某却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交由自己抚养,且张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梅海洋介绍:“《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且2周岁以下的小孩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也是有特殊情况的,本案就是特殊情况,孩子母亲在之前明明有抚养能力却不抚养。”

法院调查查明,在王某明确拒绝抚养儿子后,张某将儿子接回了南京,和家人一起悉心照料,一直在健康成长中。法院根据《民法典》,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至孩子18岁为止。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同时告诫王某,尽管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依然要担起母亲的职责。梅海洋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作为父母的双方,都对孩子有抚养、教育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责,法院将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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