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款的数额往往比较大,因此也就成为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焦点问题。但是离婚后,之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了,还能够分得一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吗?其实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都比较困惑。今天,记者从南京市浦口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戴某与被告季某于2018年1月24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家庭财产、无房产、无债权债务等。后原告在2019年办理户口时得知被告有房屋且已被拆迁,并通过政府热线确认被告已领取了相关拆迁利益。因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款分配事宜,原告于是起诉到法院。原告诉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款860580元。被告辩称:某组19号房屋系被告父亲建造,被告父亲并没有将该房屋送给原被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面的签名也不是被告本人所写,而是被告父亲签名,且被告未授权其父亲签名;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曾在某组购买或建造房屋,故原被告不应该且未曾享有拆迁利益;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在家庭财产及其他项中认可无财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拆迁),该协议所载明的拆迁权益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季某虽辩称该涉案房屋系其父亲所有,并未送给原被告,但根据季某本人签字确认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项认定表,季某父亲户在征收补偿分2户,其中一户的人口分别为季某、戴某,分得房屋面积106.42㎡,故季父已在拆迁前将部分房屋赠与原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4455.36元。

法官表示,本案是双方在离婚之后产生的拆迁利益,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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