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反悔了怎么办? 法院这样判

2022年04月30日 14:59:40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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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4月30日),记者从扬州宝应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又心生悔意,遂向法院起诉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经法院依法审理,朱先生未能如愿。

  朱先生于2020年9月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5日春节前,公司向员工们发放了年终奖。“大家同样上夜班,为什么我的年终奖少。”朱先生向单位领导反映,双方不欢而散。朱先生心里有了疙瘩,也无心上班。2021年2月的一天,朱先生上夜班时,公司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眼看在这家单位干得不愉快,朱先生决定跳槽。

  2021年3月,朱先生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第二条载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双方不再互相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双方签署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载明,“现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还签署了离职移交单,其中明确:“以上离职移交手续办理结束后,由离职人员在本单下方签字,确认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纠纷……离职人签字:朱某。”

  这属于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朱先生与单位再无瓜葛。然而,得知一位前同事与单位打官司赢了,朱先生也决定试试。他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超时加班费。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书,对朱先生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之后,朱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3月2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离职移交单等三份书面材料,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已经协商一致,双方互不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未见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当属有效,双方应当遵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承办法官向原告明理释法:“离职时你与单位经过协商,当事双方只要落笔,除非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存在,否则协议就生效。协议一旦生效,就是落子无悔。”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需谨慎对待,仔细阅读协议书后方可签署,避免事后发现权利被侵犯无法得到救助。”法官建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童志高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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