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9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江苏正式启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到今年8月前,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全省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在江苏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
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仅包括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江苏”“全省”“苏”等字样的,还包括以“中心”“联盟”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等22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点治理任务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未冠以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
7.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8.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江苏”“全省”“苏”等字样的;
9.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10.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4.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6.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7.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8.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9.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20.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1.未按要求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
22.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根据部署,江苏各地民政部门将督促社会团体围绕重点整治任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9、10、11、12、13、14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将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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