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也填补了江苏省铁路立法空白。今天,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联合南京南站在南京南站候车大厅服务咨询台,为即将实施的《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举行宣传推广活动。
这些危害铁路安全行为被禁止

《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联合监管与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提出一系列禁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比如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其他禁止、限制进入的区域;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栅栏、站台、闸机等;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诱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采取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的行为也被禁止。

铁路乘客杨女士说:“比如阻碍车门关闭这种,经常在网上会看到有一些不文明的行为,这样的话让广大民众更加自律,也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来规范他们的行为,这样是很好的,保障绝大多数人出行安全。”
填补江苏省铁路立法空白 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
该条例不仅填补江苏省铁路立法空白,最为关键的是加强与上位法《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衔接,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质量安全监督处四级调研员成礼平说:“ 最大的意义是在于规定了国家事权和地方事权的责任分界。举个例子,对于地方铁路的建设,安全监管原来是明确是国家铁路监管部门,现在根据我们法律明确,对于地方铁路建设的安全监管,由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来负责。”
结合上位法 实际情况 地域特点 提出新规定
参与起草 《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专家表示,在立法时,除了结合上位法,也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地域特点,提出一些新规定,比如在噪音污染治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栾爽说:“ 现在‘长三角’讲立法的一体化,我们在联合监管、协同立法方面,也是做了一些突出性的工作,比如说协同立法机制、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铁路建设规划一体化等等,都考虑到区域一体化。”

对危害铁路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的行为,条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范思成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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