碗底打上了“景德镇制” 超市惹上官司遭索赔

2022年04月25日 15:14:28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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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去年共受理35878件涉知产案件,同比上升了44.27%。在地域上,南京、苏州两地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占全省47.51%。在案件类型上,除了著作权、商标权外,涉及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的案件明显增多。今天,记者了解到一起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原告,起诉南京一家超市销售了带有“景德镇制”瓷碗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

  张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开了一家百货超市。2021年6月,景德镇陶瓷协会花10元钱在张某的超市里购买了两只碗底标有“景德镇制”的陶瓷碗,进行了公证取证,之后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称,张某没有经过他们的合法授权,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他们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会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了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损失。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介绍,“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个碗贴了具体生产厂家的条形码,对应了具体厂家的生产厂家的厂址、厂名、具体联系方式,对应的厂址就在对应的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内,也就是说符合地理标识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张某销售的瓷碗底部的“景德镇制”字样与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注册商标也有明显区别,因此,法院认定超市销售的这种瓷碗不影响原告注册商标的地理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张某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介绍,“地理标志类商标实际是将‘地理标志’这一公共资源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专用权及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大至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如果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对于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近几年,类似于“潼关肉夹馍”这类的地理标识维权的案件引发了全国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法法院已经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作出解答,对于恶意“碰瓷”地理标识的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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