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未成年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今天(4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在庭审中专设了“家庭教育指导”环节,这在全省尚属首创。

4月8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某和被告都同意离婚,但是都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子女。虽然在开庭前,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诉前调解,但他们在教育理念等方面分歧较大,导致案件进入到了审判程序。当天,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没有向往常一样直接进入到最后陈述环节,而是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家庭教育指导”环节,法官说道,”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法庭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在刚才的法庭辩论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法庭在此特别提醒你们,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你们仍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亲自养育子女,加强亲自陪伴,及时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寓教育于日常生活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除了应当按时支付相应抚养费用外,也应当通过探视等方式加强对子女的陪伴,并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教育活动中去,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家庭教育责任”。
在长达8分钟的家庭教育指导环节过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刚接受了一堂终生难忘的法治课,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责任有了清晰认识,愿意摈弃之前的成见,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官就此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了最终的调解协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员段海龙介绍,“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抚养,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小孩一次,寒暑假可以接走探视一段时间,男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也明确了抚养费的内容,为了会在探视上根据孩子需求进行友好协商,不会额外的产生新问题”。
目前,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秦淮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案件中增设家庭教育指导环节,是落实本法的创新举措。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斌介绍,“我们把它作为诉讼环节必经的环节,在过去涉及监护权,法官更多地考量了双方父母的学识、收入,住房条件等一些物质条件,这次我们法官在听取父母亲对孩子的教育态度等相关的内容,我们就结合这些内容作为确认监护权的归属,这个突破了以前《婚姻法》,包括《民法典》的婚姻篇的内容,更能促进孩子身心的发展”。

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庭审独立环节后,不但能够更加系统地向父母进行相关法律的宣传,确保相关家庭指导的常态化、规范化,还增加了相关家庭教育指导的严肃性,有助于帮助父母强化判决后的履责意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斌介绍,“今后,这项工作我们会在审判中固化,这一环节固化到判决书中,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将双方父母在接受家庭指导教育时的态度作为裁判依据之一,也作为我们秦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未成年人监护的案件中,法官必须要做的环节”。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蒋婕)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