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9日)上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举行消费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润州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6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7年以来,润州法院共审理消费纠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58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审判数据显示,案件类型集中于产品质量纠纷、网络购物纠纷、预付费纠纷三个方面。案件的诉讼标的普遍不高,其中10000元以下比例为38%,但消费者为诉讼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成本并不低。此外,精装修房屋买卖、健身消费或者教育培训纠纷的人数较多、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调解难度较大等都是共性问题。
在典型案例中,记者特别注意到一例适用镇江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案件。11月生产的香醋,标注的生产日期却为12月和1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早产”醋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镇江香醋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了 “镇江香醋”的金字招牌。
2019年11月8日,镇江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丹阳某醋业公司临街仓库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合计货值为195360元。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倍罚款,总计1953600元,企业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镇江三怪’中,说到‘香醋摆不坏’,但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标或虚标生产日期。”镇江润州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曹东升告诉记者,生产日期作为产品的质量属性,尤其是在食品领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甚至很多产品的“年份”还被赋予特定的价值,虚标生产日期既不利于对产品的溯源与监管,更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曹东升介绍,早在2016年,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并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对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范。在该案件的审判中,该条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在审理中依法适用《镇江香醋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法》,支持行政机关捍卫‘镇江香醋’金字招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曹东升透露,该案是镇江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首次适用镇江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审理的行政案件,对推动、引导行政机关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助力更高水平法治镇江、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江苏广电镇江中心站/柳放 通讯员/ 王蒙 编辑/俞思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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