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不少女性都会接受进行了一些美容项目。如果在做了一些美容项目后,出现了一些发红过敏等过敏反应,能否让美容院退还没有消费的的金额呢?今天(3月24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刚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冯女士于2021年3月7日在被告秦淮区“美某某”个人形象设计中心购买了脸部激光治疗疗程,全疗程共4次,总价为5000元。
冯女士在当天进行了第一次治疗,此后一个半月内治疗部位持续出现发红情况,冯女士遂向该形象设计中心反馈问题,被答复称属正常现象,无需特别处理即可恢复。
至当年4月底,冯女士的脸部出现发红和过敏情况,至5月中旬发展为发红、长红疙瘩、长闭口等症状。冯女士认为上述症状应属于皮肤屏障受损所致,故要求该形象设计中心退还未消费的3750元。
“美某某”个人形象设计中心辩称,冯女士的脸部问题发生在治疗之后两个月,与其治疗行为没有关联性,且中心已向冯女士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后续不再治疗可退还1000元。
双方就退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冯女士遂将“美某某”个人形象设计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关于脸部激光治疗项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原告在第一次治疗后出现所述症状,怀疑治疗行为与症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愿再进行后续的治疗,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其诉请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以及被告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应以解除为宜。
原告仅主张被告退回其未消费的款项,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合同解除后向原告退还剩余的款项,即5000元÷4次×3次=3750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的后果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了详尽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基于服务合同主张权利,双方对于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均不持异议,仅对于应退款的金额存在争议,而原告冯女士一次性支付了4次激光治疗的费用5000元,已消费1次,尚剩余3次未消费,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款项即3750元。在遇到不合格的商家时,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曹凌子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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