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陷僵局 司法介入助化解

2022年03月02日 16:53:48 | 作者:刘舒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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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期性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陷入僵局。此时若不及时解除合同,将导致涉案房屋长期闲置,也会让承租方在不占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面临此种情况,该如何打破僵局呢?今天(3月2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2017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委托该公司进行管理运营,委托期限至2022年4月底。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按约支付租金至2020年11月。此后,被告公司多次向王某提出降低租金标准,否则将强行解除合同的要求。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降租亦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该公司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等费用无果,遂诉至法院。

  房屋租赁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提前解除,王某应支付房屋装修配置损失费,并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故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该《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在王某无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擅自违反约定,自行发送解约通知函、解约结算协议及电子锁密码并停止支付租金。但该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故其上述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公司除支付租金外还负有维修等义务,这些义务难以强制履行。该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原告也不同意降租,可见双方已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故法院作出判决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该公司作为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于2021年7月终止,被告某房屋租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王某欠付租金18671.84元及利息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僵局是个别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违约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法院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给困于合同僵局中的一方以希望,使双方当事人从泥沼中抽离,有利于打破僵局加快交易流转,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同时,违约方亦应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鼓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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