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公司“墙角”获利138万 多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捕

2022年03月01日 15:44:54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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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记者从常州溧阳警方获悉,近日,常州溧阳警方就成功破获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去年9月,溧阳一家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公司的一名员工陈某在职期间,把掌握的公司商业信息透露给另一家企业,导致公司产品销量下滑,造成重大损失。警方调查后发现,陈某曾在报案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多年,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之所以会对陈某产生怀疑,是因为一份奇怪的合同。

  溧阳市公安局古县派出所民警潘键说:“陈某发了一张非本公司的业务合同,销售合同在微信群里面,但是这个合同的业务单位又是这家重点企业的客户。”

  陈某就职的公司发现,这份合同是另一家竞争企业的业务合同,而且合同中显示:客户全是自家公司的老客户。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公司的注意,公司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一年多来,销售额与往年比大幅下降。

  由此判断,这很可能是陈某从中作梗。对此,警方决定聘请权威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陈某涉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警方随即对陈某等三名嫌疑人展开抓捕。到案后陈某交代,几年前,他就和朋友在外面偷偷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利用自己就职公司的信息拉业务。

  潘键介绍:“陈某在受害单位单位销售主管这个职务,平时负责联系客户,同时对客户提出的一些业务需求要进行报价,他有这个资源之后,打个比方,他在受害单位会报一个设备五万块钱,他利用自己掌握的嫌疑企业报价就报四万九千九,最后通过比价获胜的方式,让自己掌握的公司获得了这笔业务。”

  事发当天,陈某误把自己的合同发到就职公司的销售群内,等到发现已经来不及撤回,由此揭开了陈某多年偷偷挖公司“墙脚”行为。经过专业审计和评估,警方认定:从2015年7月至2021年10月,陈某实际控制的涉案企业,从中非法获利138万多元。近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两人批准逮捕,另一名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关注《民法典》: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今天,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表示:“商业秘密必须要符合一些商业特征,第一、它必须是一个秘密;第二、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三、相关的侵权人通过某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这个商业秘密。”

  律师表示,一旦利用盗窃、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很可能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吴波说:“侵犯商业秘密达到以下几种严重的程度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第一是获利超过50万元;第二是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第三是造成权利人破产;第四是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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