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3日第九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即将到来之际,2月21日上午,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宣判:李某全、王某虎等21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1.2万余只黄鼬(黄鼠狼),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6个月不等。同时判决李某全、王某虎对因此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60万元;其他参与人员对各自参与非法买卖或收购的黄鼬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全、王某虎明知黄鼠狼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从被告人李某华等人处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黄鼠狼死体或皮毛1.2万余只,并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明。被告人李某华等18人先后采取猎夹猎捕禁用方式行猎,并将捕获的黄鼠狼杀死后多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全和王某虎。
2020年11月23日,王某虎在将从多人处收购的野生黄鼠狼剥皮后,晾晒于其住处,被公安部门现场查获,经过清点,共有黄鼠狼皮毛2022张、黄鼠狼死体17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黄鼠狼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该案庭审中,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数额,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鼬科基准价值为800元/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建议参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为最低标准价值进行赔偿,以每只800元计算,最终核定赔偿共计960万元。 江苏省人大代表、省级陆生野生监测站负责人燕素琴表示,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捕杀黄鼬数量巨大,被告人非法捕杀、收购、出售黄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这起案件在追究野生动物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人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以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为修复生态环境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也达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重视,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张晓晓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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