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共享汽车时遭遇“套路”,约定好的20万元商业险保额在发生事故后却发现实际只有5万元…… 今天,记者获悉,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令租车公司给付租车人赔偿差额15万元。办法官提醒,在租用共享汽车时,消费者一定要留意车辆投保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额的车辆出行。

2018年11月,李某通过一个租车APP向苏州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预订的租期为4天,每天在缴纳足额的租赁费用之外,还需缴纳50元的“尊享服务费”。租车APP在服务条款注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
该租车APP同时承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20万元。
偏偏不巧的是,在租车期间,李某驾驶该车在宁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最终定损为4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租车时购买的“尊享服务”的约定,租车平台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20万元,李某承担剩余的28万元。
但在此时,李某才知晓自己租的车辆实际仅投保了5万元的三责险。租车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只赔偿了5.2万元,他无奈赔偿了42.8万元。
李某认为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但为了促成租赁故意夸大保额谎称投保20万元,存在明显违约、违法和转嫁风险等行为。他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租车公司承担,故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事故赔偿42.8万元。

法院判决:租车公司给付差额15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尊享服务”说明中亦明确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万元,差额部分15万元属于其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李某遭受的这一损失应由某租车公司承担。“但双方之间关于通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避免承租人损失的约定和最终责任确定也仅限于此,契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负担规则。”
据此,吴中法院判决苏州某租车公司给付李某15万元。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提醒:应特别留意车辆投保情况
“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实际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违背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在租用共享汽车时,消费者应特别留意车辆的投保情况,充分知晓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车辆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损失。
法官同时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租赁合同中如实披露出租车辆投保情况等重大事项,莫让不诚信行为影响企业信誉,破坏共享汽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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