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扬州法院获悉,近日,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对12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一审拒不认罪的主犯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12名被告人多年前在仪征庙山汉墓组织盗墓,虽未能将盗洞打入墓中盗得宝物,但是他们利用探针及洛阳铲等工具打洞,对庙山汉墓这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

2016年,华子(化名)接到阿兵(化名)的电话,“一起去挖宝吧。”他知道,挖宝的意思,就是盗墓。几天后,华子去找阿兵,发现阿兵已经找了其他的几个人,他们一起前往江苏,在南京住了下来。
他们的目标是仪征庙山汉墓,但是连续阴雨让他们无法作业,一个月后,他们再次会合。这次,有十几人同住在一个小宾馆里,互相之间大多是叫外号。
“光头”是本次行动的老板,看起来不是专业挖宝的,似乎只是负责出钱。“光头”还带了个人来,其实是负责监督他们干活的。一伙人进行了分工,有的在山下望风,有的上山打洞,有的负责炸药,有的负责背土……他们夜深人静时开工,在南京仪征之间往返。几天下来,洞已经打了几个,最深的打到10多米,但仍未到底,反而一直出水,加上连续阴雨,一伙人没了耐心,争吵也不时爆发……二十多天仍没有收获,一伙人各自散了。
2018年12月,河南省公安厅在日常巡查中意外获取了一条涉嫌倒卖文物的案件线索,有人在网上倒卖一批汉代的金丝楠木。警方循线追踪,将该盗墓团伙一网打尽。该案中,“主角”高某某承认,倒卖的这批文物都是从江苏扬州甘泉山汉墓盗掘后直接拖往河南的。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20年12月,高某某被河南当地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在狱中,高某某向公安机关坦白并检举揭发了多起自己曾参与或知晓的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情况,其中,就包含了2016年在仪征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经历。2020年12月,仪征市公安局对该线索立案侦查,因时间久远,加上当时团伙中人员大多不知道彼此真名,甚至还有多人已在监狱服刑,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克服重重阻力后,公安机关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光头”、阿兵、华子等十余人全部抓获归案。除“光头”杨某某外,其余人等对2016年曾参与盗掘庙山汉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6月2日,杨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葬墓案被移送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始终不认罪,并表示自己只是在水产市场经营一家门店,并没有参与过盗掘庙山汉墓。

庙山汉墓位于仪征新集镇,2013年,庙山汉墓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是已知江苏省最大的西汉木结构墓葬,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杨某某不认罪,但是通过同案人的辨认以及一致供述,能够证明杨某某参与并主导了2016年在庙山汉墓的一次盗掘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高某某等12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最终,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罪向仪征市人民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出资并组织被告人尚某某、高某某等人实施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并安排其食宿及交通出行,属于盗掘古墓葬的组织、策划者,应属主犯,上述事实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仪征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团伙中除一人被判缓刑外,其他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杨某某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孙海 李星 卜艳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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