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官司从天上来。一家租赁公司拿着与“杜某”签订的合同将其告上法院,然而杜某表示从未签过这份合同,也从未向其租过车,这份有着杜某签名的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今天(2月16日),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不太寻常”的案件。

南京一租赁公司以一份车辆分期融资租赁合同、杜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支付租金。一审法院送达后,杜某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某败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杜某意识到事态严重,遂向南京中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南京一租赁公司为证明其与杜某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杜某与其签订的《车辆分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交车委托书、交车确认表和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杜某签署上述材料时照片打印件以及杜某委托他人支付的四期租赁费。
面对租赁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杜某却表示,自己从未与租赁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其是在另外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的汽车,2019年至今一直正常缴费。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杜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原件、《某公司汽车租赁单》、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与A租赁公司没有建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其提交的《车辆分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交车委托书、交车确认表上的签字“杜某”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杜某本人所签。租赁公司主张杜某支付了四期租金,但其提供的支付凭证均不是杜某直接支付的。无论是一系列协议,还是付款凭证,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杜某与其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故其起诉时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租赁公司的诉请。同时,因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链均属于虚假证据,本案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情形,故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法官同时提醒,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时,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积极准备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无故缺席庭审,避免因未及时抗辩而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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