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再婚老年人会通过立下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子女。尽管此种做法可以较好地避免遗产分配产生纠葛,但对于再婚配偶来说,其在住房权益上会因此缺少必要的安全感。根据《民法典》中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可以通过在房屋内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保证再婚配偶未来的居住权,今天(1月27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我已经八十多岁了,老李走后,我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现在老李的子女不让我住原来的房子,我只能和女儿一家,三代同堂挤在一套八十平的房子里,我真的希望住回原来的家里。”刚受理一件遗赠纠纷不久的法官就接到了被告王老太太的电话。
原来,王老太太和李老先生两人在古稀之年才走到了一起。2016年,李老先生写了一份遗嘱,写明“名下房屋由孙子小李继承”,同时也明确“王老太太在他走后有权在老屋内居住直至百年之后,任何人不得干涉,希望此事不再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唯一的嘱咐。”尽管做了看似周全的安排,但在李老先生去世后,王老太太还是被迫迁出房屋,并因此不配合小李过户。于是,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就王老太太的居住问题与小李进行了多次开庭沟通。起初,小李坚决不同意,在多次调解后,才仅同意给王老太太留一间房间居住。而王老太太则认为,这样居住不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

法官表示,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等方式设立。本案中的李老先生便是以立遗嘱的方式为老伴设置了居住权。最终,法官依法遵照李老先生的遗嘱将房屋判给了其孙子小李,同时在判决书中确认了王老太太的居住权,并对如何行使居住权进行了明确,即王老太太对案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其可自由选择住回房屋的时间和期限。根据李老先生写的遗嘱,居住权也是有期限的,直至王老太太百年之后,也就是等老太太去世以后,居住权也就自然而然地消灭了。
目前,王老太太已经搬回原来的房屋,法院正在和房管部门协调为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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