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叔叔拥有安稳的晚年,小王把他接回家照顾起居。不幸的是,叔叔突遭车祸,然而保险公司以非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合理吗?今天,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已经审结并判决。

老王出生于1946年,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也早已去世。小王是老王的侄子。2013年,随着叔叔年岁渐长,小王把叔叔接来同住,照顾生活起居。2019年12月,老王不幸出车祸身亡,小王在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诉讼中,被告对丧葬费用不持异议,但关于死亡赔偿金,被告认为小王只是老王的侄儿,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侄儿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畴,也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小王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在本案中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据此作出改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小王照顾叔叔老王多年,为叔叔养老送终,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属于法定的代位继承人。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小王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民法典已经修改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修改,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仍限于“近亲属”,这有待将来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本案中,二审法院没有拘泥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范围,而是本案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的代位继承规定,体现了尽量促使财产权益在家族内部流转的民法精神,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也使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社会效果趋于一致,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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