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犯了罪,却为了“兄弟情义”帮助逃跑,还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这样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今天(1月4日),记者获悉,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两名被告人因构成窝藏罪获刑。
2020年11月的一个深夜,周某与吴某等人发生冲突,而后周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吴某捅伤,后逃离现场。
孙某、李某在明知周某伤人后,两人仍驾车将周某带离现场并藏匿于他人出租屋内。在逃离途中,两人将周某捅人的刀具丢弃。在返回途中,两人因慑于法律,又返回周某藏匿的出租屋劝说其投案。
到了中午,孙某、李某驾车陪同周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两人配合公安机关将丢弃的刀具打捞并扣押。

高淳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明知周某系犯罪的人,仍提供车辆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主动劝说周某并驾车陪同其投案自首,且配合公安机关打捞丢弃的作案刀具,系立功,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结合其他情节,高淳法院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拘役四个月。
“亲朋之间应互爱互助,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为了感情而违反法律规定。”法官表示,在他人犯罪后,作为朋友更要明辨是非,劝导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如果窝藏包庇,看似是“帮”了对方,其实却让双方都走上了歧路。
法官同时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窝藏、包庇且事前通谋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唐奥平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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