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4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获悉,前段时间,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的某设备公司商议“减员增效方案”,同时发出通知安排62名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待遇第一个月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第二个月起按照常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但是从2019年6月起,该设备公司陆续新招了多位高管及普通员工。上述“减员增效方案”付诸实施后,多名员工诉至法院,称公司降职降薪,损害劳动者利益,要求:1.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设备公司安排员工待岗的行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了员工的劳动报酬,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员工辞职,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上述案件涉及到多名员工维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承办法官多次作劳资双方的工作,对企业进行了法律上的释明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安抚,劳动者表示尊重法律,尊重判决,不上访,愿意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员工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执行完毕。作为审判机关,通过具体的判决内容和导向对“六稳”、“六保”作出了司法诠释,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的决定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从程序上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外,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还应当遵守合理性原则,不能以行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为由无视劳动者的生存权。
具体而言,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权利,借调整工作岗位之名行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之实,即使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韩笑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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