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公司在进行投资或重大事项上都会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给与专业意见,来帮助更好的决策。如果给了高额咨询费,但之后如果发现这笔咨询费”不划算”,还能要回来吗?今天(12月31日),记者从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A公司与B公司就共同跟踪投标工程达成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支付信息咨询费,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跟踪工作,如与业主单位联系沟通、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搜集提供信息,最终投标报价由双方商定。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对咨询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A公司起诉至秦淮法院。
A公司认为:与B公司约定的咨询费在法律性质上为中介费,而费用经过计算远大于所得利润,应当降低中介费的标准,返还部分中介费,中介费按所得利润的比例进行收取。
B公司认为:与A公司系项目合作关系,而非中介关系。合作协议书中的款项数额是双方自愿自主约定,A公司的亏损是其应当自负的商业风险,要求其返还中介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合作协议书》原被告对咨询费的有关约定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即应支付报酬,支付条件成就并不以委托人获得利益为前提。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不仅仅限于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不动产中介,更出现在其他方方面面。国有企业签订高额报酬中介合同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产生不利影响。市场主体都应加强审查与评估,确定合理数额,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约定。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