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女儿拒绝支付老人赡养费 调解员释法调解解难题

2021年12月24日 14:34:43 | 作者:冯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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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24日)扬州市经开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近日,原告沈某起诉称:与顾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90年收养了一女即被告小红。现原告年事已高,与顾某也早已离婚,身患疾病,长年服药,每月的退休金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而被告小红已成婚,完全不顾养育之恩,不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故要求被告小红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被告小红辩称:1990年由原告与顾某收养是事实,但是原告照顾被告极少,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和打骂现象,在15岁那年原告就把被告赶出过家门。而养母经常长时间离家出走,不顾家庭。原、被告之间只有一张收养证明,亲情早已不存在了。

  而被告现在身患疾病,脊椎支撑不住身体,已丧失劳动能力,只有靠丈夫的工资养活。同时,原告也有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还有医保。故被告无法支付赡养费。

  该案因被告拒绝接受调解而诉前调未果,在诉讼阶段,原、被告双方也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通过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认为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诉中调解。

  后通过委托方式,指派人民调解员翟加彬参与调解。翟加彬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双方长期以来矛盾较深。经与被告及代理人单独沟通,原告的行为尚不构成遗弃,而且房产也过户给被告。

  现在原告年老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如果有实际困难,要征得对方的谅解。

  被告有所触动和感悟。后又与原告及代理人单独沟通,对于原告的诉求,法律是保护的,但是也要看子女的经济能力。现在对方已无工作能力,原告毕竟还有劳保,要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一下,履行义务。

  从剑拔弩张到心灵沟通,被告也觉得有自愧之处,表示虽然自己经济困难,但心意要表示一下,有时候双方就是为了一口气,这次还专门请了律师,就是想把这官司打到底。

  听了调解员的劝导后,被告同意每年过中秋节、春节时以红包形式分别给原告500元,并负责原告的养老送终。原告对被告的处境表示谅解,同意接受法院调解。

  法院表示:本案矛盾的焦点是被告对原告的关心不够,原告通过法律讨回她那份公道,通过调解双方消除了误会,特别是对被告宣传法律,在收养关系未解除情况下,原告行为不构成遗弃时,仍然要承担赡养义务的道理。

  原告在撤销房产赠予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对被告产生成见。既然我养你小,你就要养我老,从不过问对方的具体问题。而长期不沟通,如同陌生人。经过调解员释明后,欣快接受调解。

  有时不是钱而是情。中国两大传统节日,做子女的看望一下父母比什么都重要,从而满足了原告精神上的需求。

  被告拒不接受诉前调解,且聘请了律师,目的就是不想承担赡养义务。在庭审中,经调解员的释法,即使坚持自己的观点依法还是败诉。但调解员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处理方案,被告还是接受的,毕竟养子女同样也要承担义务。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通讯员/王帅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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