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又发生了二次碰撞,造成前次事故人员再次受伤。此时,两次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交强险又应当如何赔付?今天(12月14日),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曹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时掉头,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曹某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警示措施。
十分钟后,毛某驾驶小汽车途径该路段时,未注意到前方停放的车辆及受伤倒地的曹某,又撞到了曹某及其电动车,曹某再次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曹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毛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两次碰撞中重复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两次碰撞虽然共同造成了曹某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但两次碰撞直接间隔时间较长,陈某有充足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伤者免受二次伤害。所以,陈某没有采取警示措施是导致第二次碰撞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原因与他第一次与曹某发生碰撞的原因应当分别独立评价。
另外,交警部门也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了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所以,承保陈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曹某获赔各项损失共计390832.29元。

法官表示,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
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过错为疏于观察路面动态,而在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的及伤者的安全,这又是另一个侵权行为,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是两次碰撞发生的成因之一,所以本案最终认定为两次独立的事故。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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