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养券或提货券丢失,就凭着商家一句“遗失不补”就算作废了?看看他们是怎么解决的?
记者今天从张家港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白先生的投诉称,其在辖区某品牌汽车4S店内购买了一辆新车,购买时因该车有一些质量瑕疵,遂与该4S店协商,4S店同意赠送10次保养,并把10张保养券交给了白先生。后来,白先生做了2次保养后,不慎把剩余的8张券弄丢了,白先生找商家协商,要求补8张券或者以其他方式登记在电脑上,被商家拒绝。
商家认为,这些保养券在交付时就已经申明“遗失不补”,白先生已经知晓该情况后遗失,商家不需要承担责任,况且,按照行业惯例,以往的类似情况都是“遗失不补”的。而白先生认为,虽然自己弄丢了保养券,但是剩余的8次服务电脑里还是有记录的,不能因为实体上的券弄丢了就不能享受剩余的保养服务。双方争执不下。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仔细分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认为双方在买车后因车辆瑕疵达成的4S店“赠送”10次保养并非字面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属于双方在购车买卖合同后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对购车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补充。因此,商家具有交付车辆及提供10次保养的义务,白先生具有交付钱款的义务。又因为,细心的白先生曾把丢失的保养券进行拍照留痕,工作人员看到该券并非普通的不记名券,而是详细记录了白先生新车的发动机编号等信息,也即该券是专门针对白先生的新车进行保养的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券遗失可以补办,若为不记名券,则不能补办。
经过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同意以电子券的形式补足白先生剩余8次保养。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保养券及提货券等属于债权凭证,即表示保养券及提货券等持有人享有向特定商家请求给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因此在持有人和特定商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属于债权人。如果保养券及提货券捆绑有车号、手机号等信息,说明是特定债权,遗失可补;若未捆绑有车号、手机号等信息,则持有即所有,遗失不能补。
本案中,持有人白先生具有债权人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也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维权。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在维权时一定要保留好权利凭证,本案白先生虽然保养券遗失,但手机中拍有电子照片,对于维权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