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关系怎么转?两部门联合印发《暂行办法》通知​

2021年12月04日 09:30:51 | 作者:方晨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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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换一份工作,或者换一个地方生活,都可能会涉及到转医保,这中间断了怎么办?如何转移接续才合理?日前,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一起来听业内人士怎么说。

  记者了解到,2021年初,江苏省医保局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列入"十件民生实事"重点推进,10月份,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与国家《暂行办法》中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吻合。

  具体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政策规范:

  (一)规范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待遇享受衔接。

  一是明确对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在新就业地缴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防止出现新就业地因“当月参保、下月享受待遇”时造成待遇空档。

  二是明确对有中断情形的,分中断时间3个月以内和3个月以上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3个月(含)以上的,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再予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二)规范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缴费年限互认。

  强调并规范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缴费年限互认。同时,要求取消“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的政策或类似政策,这就消除了统筹地区之间的“政策壁垒”,有力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顺畅流动。

  (三)明确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地的确定规则。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职工医保参保地分离情形下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所在地进行了明确。

  以流动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前为时间节点,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是否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为判定依据:如有,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医保关系所在地,如无,则现参保地为其医保关系所在地。主要考虑是,防止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职工医保参保地分离后,两地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这也符合国家《暂行办法》中提出的“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养老金绑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医保局还将会同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暂行办法》,着重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做好转移人员待遇衔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顺畅流动。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方晨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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